农村公共品多元化供给主体的责任划分
农村公共品除了具有一般公共品的特性外,还具有收益外部性、成本沉淀性、多样性、层次性、阶段性和公平性几个方面的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主体不应该只由单一的政府供给,而应该由政府、盈利与非盈利组织、农村社区和农村居民个人、其他社会力量等共同供给,但政府应承担起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主体地位,同时要明确划分各供给主体的责任,以确保农村公共品的有效供给。
中国农村 公共产品 供给主体 责任划分
贠鸿琬
河南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郑州,4500002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9-54
2008-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