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秦汉律中的官吏职务犯罪--以“公罪”为考察对象(节略)

  职务犯罪是中国古代刑律始终予以惩治的对象之一。在唐律中,其有公罪、私罪之分。既往研究成果于此皆有论述,其中有学者注意到了此罪在汉晋至唐间的变化,指出“晋张斐《律表》有犯罪为公为私云云,知晋律与汉同。”在有限的资料中将其上溯至汉晋。本文主要探究了公的概念内涵及其在秦汉律中的表现,分析秦汉律中职务犯罪中的构成要件与处罚手段,以此拓展对公罪的认识范围与发展轨迹,认识法律对国家行政效力与吏治的控制。

秦汉时期 官吏 职务犯罪 构成要素 处罚手段

徐世虹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国内会议

“日常秩序中的秦汉社会与政治”国际学术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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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6

201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