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之“可接受性”的语用分析--以“肖传国雇凶殴打方舟子案”为例
法律论证是现代法治追求司法判决有效性的一种基本逻辑方法。司法判决的有效性决定法律的有效性能否实现。语用学方法为研究法律论证之可接受性提供了新的视角。以“肖传国雇凶殴打方舟子案”为例,针对其判决存在的缺陷与局限,在“语用-论辩”视角中,分析其司法判决过程中的法律论证之“可接受性”,进而提出,在语用学视角中,参与司法判决过程的主体是平等的,法官不能只借助于强制力来执行司法判决,而是应通过判决的正当化获得当事人的尊敬和遵守。因此法官的话语角色及其言语行为尤其是其对论证程序的操控,必须要考虑到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即具有正当性,取得当事人乃至相关者的普遍认同和心服口服。
法律论证 主体间性 言语行为 可接受性 语用学
肖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3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119-124
2011-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