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成功与不足及完善措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是成功的,但其适用范围仅限制在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违约责任,不包括侵权责任,同时确定最高限额为价金的一倍,都存在缺陷。《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恶意产品损害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也存在部分问题。修订《消法》,应当借鉴美国惩罚性赔偿责任和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惩罚性赔偿 责任制度 立法完善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 100872
国内会议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年会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学术研讨会
北京
中文
13,15-34
201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