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消费者权益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责任制度

  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遭受小额损害,按照大陆法系填补损害的一般原则进行赔偿,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普遍缺少索赔积极性,后果是放任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对此,可以借鉴美国法的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制度,确定最低赔偿责任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将会激发消费者的索赔积极性,防止违法经营者逃避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 小额损害 最低赔偿责任 法律制度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 100872

国内会议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年会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学术研讨会

北京

中文

35-45

201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