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不足与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的人格权以及侵害人格权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特别是对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规定,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逻辑结构不合理的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这些规定已经落后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发展,存在较多的不足,不完善之处日益明显。《消法》应当追随时代的进步和制度的发展,规定能够保护消费者所有的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人格权 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 立法完善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 100872
国内会议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年会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学术研讨会
北京
中文
46-57
201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