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消费者隐形损害的赔偿基金制度

  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遭受隐形损害,由于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求的实际损害要件,因而很难得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救济。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隐形损害在转化为实际损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济,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协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消法》应当设立消费者隐形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在消费者协会的管理下,充分发挥该基金的作用,更好地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隐形损害 赔偿基金 构成要件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 100872

国内会议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年会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学术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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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7

201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