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三鹿奶粉破产案谈受害消费者的事前和事后权利救济机制
2008年9月,举世震惊的三鹿奶粉事件全面爆发,多位患儿患上泌尿结石,甚至导致死亡。因严重资不抵债,2009年2月10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三鹿集团破产。2009年11月20日,石家庄中院作出裁定,终结已无财产可支配的三鹿破产程序。如何保护受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学者建议应采取政府积极介入、改变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以及追究股东责任等措施,然而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可行,政府职能是否会被消弱,并且以上措施放在三鹿破产事件中,一旦企业毫无清偿能力,则受害消费者的权益仍然难以得以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受害消费者权利的事前和事后救济机制:事前应当建立产品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事后应当建立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国家赔偿机制。
三鹿奶粉事件 消费者权利 救济机制 产品强制责任保险 公共卫生安全 国家赔偿
冯玥
武汉大学学东湖分校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年会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学术研讨会
北京
中文
93-98
201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