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讼师”到“律师”:认识律师制度在近代中国建立的另外一种路径
根植于两方社会政治传统的律师制度,在内在需要和外部冲击的双重作用之下,经过晚清政府的酝酿、草创,民国政府的积极建设,以1912年《律师暂行章程》的颁布为标志,最终移植到中国。关于律师制度在近代中国的建立过程,近人学者从不同角度多有讨论,且已有学者将研究视野延伸到清末国人对律师制度的引介,但是作为律师制度、律师群体主体的”律师”这一概念本身的流变过程,却鲜有学者重点关注。本文尝试从早期来华传教士所编的英汉-汉英字典、西方翻泽文献甚至英语出版物中,梳理Lawyer(包括Attorney,Solicitor)等词汇在中国的对译情况;从清末国人的海外见闻记录以及改革派的著述、言论中,观察他们在引介律师制度时在概念使用上如何从“讼师”过渡到“律师”的擅变过程,探讨他们究竞又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这些概念,进而揭示国人对律师制度及律师职业的认知历程。
律师制度 清朝末期 认知历程
邱志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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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483
2009-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