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的主体行为假定
与私法不同的是,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公法,其问题的核心是原本依赖理性的集体选择才能实现的行政法治目标,经常由于理性或非理性的私人选择而程度不等地落空。在张维迎先生看来:“解决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的办法不是否认个人理性,而是设计一种机制,在满足个人理性的前提下达到集体理性。”据此,我们在行政立法中就得通过恰当的行政法机制设计来缓解集体选择与个人选择之间的张力。要设计一套有效的行政法机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选择一种恰当的行政法主体行为假定。本文介绍了行政法主体的自利动机,能动个体,指出行政法主体只有有限理性,并应对行政法主体作统一行为作出假定。
行政立法 主体行为假定 法治目标 机制设计
宋功德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6-51
2008-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