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行为的创新
我国《反垄断法》对附款的行政行为的规定,在行政立法上是个创新,丰富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手段,但该法对附款的行政行为的规定并不完善,缺少系统、长远和整体的考虑。经营者承诺制度体现了行政机关调查义务的减损和容忍潜在违法性的存在,它的实质是附负担和附条件的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和解制度。
《反垄断法》 附款规定 行政行为 经营者承诺制度 行政立法
周万里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38-243
2008-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