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益衡量的规制--从腾房案的实证分析出发
“利益衡量”作为法学方法,上世纪60年代兴起于日本。它冲破了概念法学的樊笼,主张在进行法的解释时,应当僧越概念法学奉为圭泉的形式三段论(即以法律规定作为大前提,以具体的事实作为小前提,而后导出机械的判决结论),在法义不明存在多种解释之际,须针对从属于具体事实的利益作价值的衡量和判断。利益衡量论的生成源于对概念法学的批判。一般认为,利益衡量论在日本的最终生成,是德意志的自由法学运动和美利坚的现实主义法学双重作用的结果。本文介绍了利益衡量论的历史演进与“失规制”以及利益衡量成为方法论。
利益衡量 历史演进 方法论 评判标准
李超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55-263
2008-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