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执行中裁判行为的承接与变更
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有效地解决了一些消极执行的案件。以往的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或交叉执行等作法,主要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并规定了相应的条件,以及上一级人民法院对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处理方式。然而,指定执行或交叉执行是原本无执行权的法院因为上级法院的指令具有了执行权,而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须由现在的同级法院来承接,现在的执行法院在承接执行行为的同时,执行裁判行为又如何得以延续或变更,现行法律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本文借助一案例分析执行中执行裁判行为的承接与改变。
指定执行 裁判行为 处理方式 法律规定
代正伟
中国人民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64-269
2008-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