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权利救济与权力制约:民事执行复议行为探究

  2007年10月28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方面充分吸收了近年来执行改革的实践经验以及理论研究成果,适当协调民事执行程序所涵摄的不同类型的参与主体在公法或私法上的利益关系,对原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其中新增加的第二百零二条创建了执行程序中的复议制度,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较为完整、系统的执行救济权利,体现了”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法治理念,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的程序性保障和执行权的监督巧妙设计在一起,既体现了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尊重,又体现了公权力行使的慎重,保障执行中的司法公正与权威,是我国民事执行立法中执行救济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本文介绍了执行复议行为的背景,执行复议行为的定位以及制度架构。

权利救济 权力制约 民事执行复议 制度架构

徐虹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中国行为法学会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暨2008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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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300

2008-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