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危险行为实务运作的困惑及完善--以充分救济“无辜受害人”的法律定位为视角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萌芽应当追溯到古罗马法的“倒泼和投掷责任之诉”,2但正式创立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是德国在1900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且均以充分救济“无辜受害人”为出发点制定相关法律。然而,在我国的侵权法领域里共同危险行为一直是立法上的一大空白,相关的理论研究也不够系统、全面,尤其是在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众说纷纭,因此,笔者采取历史比较、概念分析、利益衡量等研究方法,结合大量的现实案例从多方面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论制度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同时,对比论证审判实践中对共同危险行为不同理解的观点,从而走出认识的误区,明晰共同危险行为的相关法理,并在纪念法治建设三十周年及中国行为法学成立二十周年之际,借以提出笔者对共同危险行为六个方面的立法完善,为我国制定民法典的侵权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民法典 共同危险行为 侵权法律制度 无辜受害人 立法完善
钟富胜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院研究室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37-349
2008-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