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反思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程序与实体中国法律传统“重实体、轻程序”,这种程序依附主义被视为现代法治的主要障碍,因而司法改革的一条主线便是强化程序正义的作用。分析了程序的独立价值以及实体对程序的制约,在诉讼中必须在程序与实体之间保持平衡,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应当并重。

民事诉讼法 程序公正 实体法 法律价值

徐昕

西南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

兰州

中文

43-45

200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