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原就被”管辖的否定之否定--民事诉讼管辖机制缺陷呼唤“以被就原”制度的建立
在传统的地域管辖中,民事诉讼法基于特定条件进行的资源配置而设立的“以原就被”的一般诉讼管辖原则,在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生活中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了。在此背景下,“以被就原”的提出与构建体现了人本思想的法治观念,必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民事诉讼法 管辖制度 权利保护 立法完善
孙山 易利娟 陈树红
天津市一中院 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国内会议
兰州
中文
57-64
200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