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施工图审查制度与新加坡建筑计划审批制度比较分析
以我国和新加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通过比较分析,详细研究了我国施工图审查制度和新加坡建筑计划审批制度,发现:新加坡对建筑计划实行审批制,我国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新加坡建筑控制专员审批建筑计划前,如果属于大型建筑工程,则开发商必须聘请注册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并由注册检查人员签发建筑计划合格证明书;新加坡有资质人员和注册检查人员可以个人名义承接建筑计划编制和检查业务,我国只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才可以承接设计业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新加坡强调有资质人员、注册检查人员等个人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强调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制度规定者,新加坡的法律制裁比我国更严厉。我国应该借鉴新加坡的做法,规定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自动失效机制,加大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尤其是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施工图审查制度 建筑计划审批制度 大型建筑工程 法律责任
宇德明 陈赛君 贾晓彬 邱竹君
中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湖南,长沙,41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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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259
2012-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