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民事检察监督中新证据的认定

  200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作为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提起抗诉的事由之一。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先后颁布了三个司法解释对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在正确把握新证据的本质、要件,正确适用上述法律的规定,并在综合考虑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环境的基础上正确运用新证据启动民事再审程序。

民事检察监督 新证据认定 抗诉事由 司法解释 民事再审程序

刘京蒙

北京市行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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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