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犯罪视野下知识产权犯罪认定的三个问题
知识产权犯罪是行政犯罪,在认定时应遵循行政犯罪认定的模式进行。立足于”前提法定性、刑事法定量”的定罪逻辑,知识产权犯罪的本质(客体)不是他人的财产权,而是市场竞争秩序;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也包括”销售”在内,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之间是一般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知识产权犯罪的实行行为与行政法之行政违反行为不仅实质意义不同,而且某种情形下形式意义也不一致。
知识产权犯罪 司法认定 定罪逻辑 市场竞争 法律秩序
杨秀莉 关振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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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269
2012-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