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围标、串标现象的对策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法律已经明令禁止投标企业及业主之间围标、串标,但在各地还发生不同形式的串标、围标现象。本文首先分析了建筑市场串标、围标出现的原因、形式,然后介绍了围标、串标主要的表现方式,最后提出了防止串标、围标的对策。
招标投标制度 违规现象 防范措施 资格认证 表现方式
于海霞
济南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国内会议
郑州
中文
183-185
2011-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