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争议的立法学思考 ——兼及刑法第13 条的逻辑解读
犯罪概念的层次性决定了刑法第13 条规定的一般犯罪概念只能是“立法依据”而非 “司法标准”。罪刑法定和废除类推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良好衔接,让刑法第13 条的“但 书”规定同时失去了立法和司法适用空间。而依据我国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分级和相应的违法 处罚体系,“醉驾”是犯罪阶段的专用概念,与处于一般违法层面的“酒后驾驶”相对应,属于严 重违法,在这个层面上不可能存在一个连治安管理处罚都“应当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显 著轻微危害不大”情形。“醉驾一律入刑”是毫无疑问的。
醉驾入刑 犯罪概念 但书规定 立法学思考
李克杰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 山东济南 ,250014
国内会议
济南
中文
175-184
2012-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