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逻辑的限制:法律修辞正当性的实现

受西方法学研究的影响,法律修辞研究在我国悄然兴起。面对科学理性不足和 恣意限制缺乏的司法现状,法律修辞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使其运用存在巨大的弹性空间,甚至为 徇私枉法提供托词和借口,而其中的错误或不当之处往往难以被发现。对此,逻辑对法律修辞的 规范作用不仅表现为从论证形式上对修辞论证进行有效地限制,保证共识作为对话商谈的前提所 包含的价值理念均为公正合理和普遍接受的,而且体现在为了实现对话商谈的程序正义,在形式 化方面作出积极的努力,以及诉诸普遍听众的支持,因而实现价值判断的理性权衡和科学选择。

法律修辞 逻辑 理性 限制 正当性

曹晟旻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 264209

国内会议

2012年山东社科论坛:“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学术研讨会

济南

中文

510-515

2012-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