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溯本清源
集资行为分为直接集资与间接集资两种方式。刑法中对非法集资的规制同样也有相 应区分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针对间接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而擅自发行股票、债 券罪属于针对直接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但如今司法实践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理均按照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这是一种用间接融资的方式处理直接融资的行为,以此陷入了打击过 重与打击过宽的两难困境。对此应该严格进行区分,对非法集资刑法规制上进行溯本清源。
非法集资 刑法规制 溯本清源
谢向英
华东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33-40
2012-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