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营者集中案件中资产剥离的执行监督——以监督受托人的法定职责为视角
在采取资产剥离救济措施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中,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聘请、反垄断 执法机构任命的监督受托人通常需要履行一些法定职责。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剥离资产的善 意管理、剥离资产的产权交付、剥离后期的协助经营、剥离后期的交易限制是监督受托人的 四项基本法定职责。
经营者集中 资产剥离 受托监督 法定职责
丁茂中
上海政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120-128
2012-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