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生态损害的私法救济

生态损害突破了单纯的私益侵害的范畴,与传统侵权法并不完全相融,它需要公法和私法的双重 救济。从私法的角度来看,这一新型的损害类型对侵权行为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制度建设带来了挑战。 学者们从民事制度的修正和创新两条路径对生态损害私法救济的权源基础进行了理论上的探索。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在不断探索生态损害的侵权赔偿制度。我国生态损害私法救济制度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律现状,进行相应的选择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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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梅

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210046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成都

中文

12-21

2012-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