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跨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机制
跨区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是我国环境监管中的难题,其处置不当不仅会产生负面的社会反响与 生态影响,还直接制约了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实施。就跨区域环境监管而言,制度体系不完备、制度在 执行中被弱化是导致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立法与地方政府均通过协商机制来解决跨行政 区域环境问题,这种解决方式尽管在某种程度上发挥了一定的效用且颇具灵活性,但其“软弱性”与“非持 久性”等问题却制约着环境保护制度的进一步落实。
Cross-regional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Coordination Mechanism Legal System
戈华清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院 /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成都
中文
86-91
2012-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