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环境责任制度的确立
政府环境责任的缺失是我国环境法律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对其必要性和现有立法 制度缺陷的分析,笔者认为政府环境责任必须确立,应以环境权力责任相统一为指导原则,并借鉴 日本环境法以及本国地方政府的创新性立法,同时应彻底公开环境信息以加强监督,并尝试追求新型的环境行政救济方式。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government”s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integration of
林缤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001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成都
中文
179-184
2012-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