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检察机关主导模式研究

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导致了环境公益代表主体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上的缺位,由检察机关出任环 境公益的代表提起民事诉讼,是我国现阶段的必然选择。其外因在于有关主体担此重任的能力缺失,具 体包括个体环保法律意识不足、环保团体发展滞后、环保行政监管部门自身缺陷;其内因在于检察机关 自身的法律地位、角色性质、基本职能,这决定了它主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当性。

Procuratorial Organ Environment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Civil Litigation Dominant Mode

秘明杰

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08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成都

中文

231-235

2012-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