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的精神品格及其历史转型
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是伴随环境问题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始终依托于历史环 境。它的特殊性在于其关涉的对象是人与自然,调整的是人与环境的和谐共生。我国环境法实施30 余年, 经济社会发生巨变,其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无法满足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践的需 求。2011 年,环境法的修改才被提上议程,因此,探寻环境法的精神品格,将为环境法的历史转型指明 大方向。因此,我国环境法的历史转型除符合我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社会实际,顺应环境法发展的国际趋势,还应具有历史的预见性。
Environmental law mental character historical transformation foresight
田信桥 周伯煌
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浙江 临安 311300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成都
中文
291-298
2012-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