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原则的影响及其在海洋法环境保护制度下的适用问题
“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是处理跨国污染赔偿责任的一个里程性案例,其中的原则对后来国际环境 法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相当多的多边环境保护条约吸收了其中的“领土无害使用原则”的精神,国 际法委员会在对国际法的编纂和渐进发展过程中也以此原则为指导精神,可以说该原则已经具有习惯国 际法规则的地位。1982 年《海洋法公约》中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也吸收了“领土无害使用原则”精神。 在国家管辖海域——领海、专属经济区——发生的污染可能危及其他国家领土或管辖下的海域,因此在 预防海洋污染方面,该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个可能的情况是他国陆地来源地的污染对本国领海、 专属经济区造成损害,或反之亦然,此时“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中的原则就可以适用,包括其赔偿责任。 然而,就该案所主要解决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它同当代海洋污染的责任制度有很大的差距,后者规定 各国主要承担预防义务,其次主要处理船舶污染问题、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问题。
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领土无害使用 海洋法公约 跨界污染 责任
牟文富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四川成都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成都
中文
655-659
2012-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