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立法目的之法律比较——我国水法与欧盟《水框架指令》及德国《水平衡管理法》
我国水法之间没有形成统一的水治理理念,仍强调以水开发利用为重点。欧盟《水框架指令》从 零碎的多个水指令已发展到以水体保护为直接立法目的、环境保护为统一理念的综合性指令。德国《水 平衡管理法》明确保护作为生态平衡中的组成部分、作为人类的生活基础、作为动植物的生活空间以及 作为可利用物之水体。环境保护是欧盟和德国水法的直接立法目的,是可持续水治理的最终目的,与社 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置于同等地位。我国应尽快在环境保护的统一理念下实现水体的综合保护,提议《水法》修订。
水法 立法目的 欧盟水框架指令 德国水平衡管理法
沈百鑫
Helmholtz Zentrum für Umweltforschung (UFZ 环境研究中心),德国莱比锡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成都
中文
670-678
2012-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