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国际立法与我国制度构建
公平合理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是1992 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主要议题之一。根据我国国 情并借鉴国际立法经验,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法制建设应当采取国家主导模式,并配合一定的合约安 排。惠益分享不仅应当考虑货币惠益,还应当将纳入对加强我国科技机构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中长期非 货币惠益。通过国家为主、实际提供者为辅的共同商议条件制度明确对生物遗传资源及其衍生品的商业使用 和其他使用而产生的利益的分享的条件、义务、程序、类型、期间和分配方法与机制等,并建立非营利的国家信托基金加强对惠益的管理。
biological genetic resources benefit-sharing mutual agreed terms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闫海 吴琼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成都
中文
724-728
2012-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