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社会化与社会化的环境法——兼评贾爱玲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度研究》
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法当积极回应民生诉求以强化其公共性、公益性与社会化的品格,而环境 法律的社会化机制恰好可以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为环境法治和环境善治的实现提供重要保障。就环境责任 的社会化救济而言,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亟须革新并建立起社会化救济机制。《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 化制度研究》一书体现了学者应有的学术自觉和方法自觉,是环境法社会化理论和方法的自觉、成功应 用,这有助于深化对“环境法学向何处去”的认识和研究。
social law the social standard the social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the socialized environmental law social person
陈真亮 连燕华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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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811
2012-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