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读《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有感
近代社会,生态危机和环境公害引发的环境侵权纠纷呈上升趋势发展。当代社会环境纠纷解决手 段虽然已经多元化,诉讼方式却仍然是解纷机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环境纠纷的特殊性呼唤新型诉 讼机制的出现,环境权具有典型的公益属性,因而它的司法救济途径应该采用与其相契合的公益诉讼制 度。本文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类型。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苏丽珍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001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成都
中文
963-966
2012-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