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法思考——兼谈《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 条的完善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允许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人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否认了环境影响 评价自身的程序价值,为“未批先建”的程序违法行为的产生和泛滥提供了“温床”;更忽略了环境影响评 价作为程序直接关涉环境权这一实体权利的实现。此外,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的听证程序的重点被置于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环节,而非审批环节,无法达到以环境权制约审批权力的目的。

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权 未批先建

唐双娥

湖南大学法学院,长沙 40082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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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982

2012-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