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完善——兼论《环境保护法》第41 条第1、2 款的修改
环境侵权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一直是环境法理论与实践关注的焦点。众多环境侵权民事纠纷的悬 而未决促使立法源头的完善。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遗漏了环境破坏型侵权的适 用,限制了协商、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调解和行政处理等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良好发挥。需要从立法方 面加以改进,值《环境保护法》修改之契机,通过立法的技术手段,填补空白,强化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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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丽媛 钟筱红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南昌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成都
中文
1026-1031
2012-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