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律修改的症结——部门主导的立法模式
有法不依的环保执法现实是由于背后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政治利益等不当利益驱动而造 成的,而这些不当利益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我国环保立法指导思想、执法体制以及执法机制上规 定的不完善、不合理,而“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模式是造成立法缺陷进而影响执法的根本原因,而这也 恰恰是我国环保法律修改之症结所在。本文考虑用一种倾向于量化的方法来约束“部门主导立法”,以期 使环保执法部门的职权与职责尽量明确,并对其职权与职责的行使和履行以及责任承担予以清晰化,使 环保执法真正能够做到依法可能、依法自觉,实现环保法律修改之目的。
Enforcement of environmental law Legisl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Sector-led legislation
张祥伟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 266100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成都
中文
1052-1057
2012-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