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体育权益现状及实现模式研究
1995年国务院颁布《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将“基本建成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作为我国全民健身事业到2010年的奋斗目标。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确定为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反映了全民健身事业在体育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反映了全民健身事业在国计民生中的基础地位,反映了全民健身事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生活中的战略地位。全体国民的身体健康状况不仅是一个国家富强繁荣的标志,更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与目标。农民工作为全民健身中不可或缺的庞大主体,由于其身份的双重性和社会地位的边缘性,以及文化知识的局限性等问题,致使农民工在城市社会生活中的体育处于贫困状态,这必将影响到他们的生命安全与体质健康,也关系到这支庞大而特殊建设大军的稳定与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把握农民工体育权益现状,揭示农民工体育贫困的深层次原因,以及如何保障农民工体育权益的实现,是一个亟待关注和解决的重要课题。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与逻辑分析等方法,对我国农民工的体育锻炼现状、体育权益保障现状及其深层原因进行研究分析,并根据我国国情实际及农民工特点,探讨农民工体育权益保障的实现模式。本研究结果表明:1、农民工的业余生活呈多样化改变,但体育锻炼呈贫困状态,参加体育锻炼的农民工仅占10.3%,能科学体育锻炼的尚不足8%;2.导致农民工体育贫困的主要原因有:(1)体育设施和场地不足(占38.9%)、经济条件限制(占27.8%)、身心疲惫和时间的限制(占22.2%);(2)农民工对体育锻炼的认识严重不足,对国家有关体育最主要的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农民工多将生产劳动等同于体育锻炼(占64.4%);(3)单位对国家相关体育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其中对《全面健身计划纲要》比较清楚的仅占43.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比较清楚的仅占28.8%,从而导致32.9%的单位从未开展过体育活动,14.9%的单位为农民工定期举行体育活动,仅14.3%的单位真正组织开展过多种类型的体育比赛;(4)体育主管部门对农民工体育的管理和投入太少;体育主管部门在单位建设体育健身场所的仅占17.2%。故建议:1.通过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制订系列诸如“全民健身促进法”、“全民健身保障法”和“全民健身监督法”等专门的全民健身体育法,敦促各级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各层次的区域制定系列地方体育法,并严格监督各单位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及体育开展活动的执行情况等,为农民工参与全民健身构筑良好的法制环境;2.国家投入彩票公益金援建全民健身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将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用人单位和社区则整合现有体育场地资源,面向农民工开放城市文化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形成以政府投人为主导,社会各方面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体育建设投入体系;3.构建诸如体育宣传体系、构建场地设施体系,科技指导体系、组织管理体系等在内的农民工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农民工体育权益,切实实现全民健身,和谐社会。
peasant laborer sports rights and interests realization mode
李爱春 周君来 张林 俞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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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