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针对“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建立健全防治环境风险的法律机制

我国现行环境风险管理立法和执法之所以有效性不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抓住和针对“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这一要害和主要矛盾。而建立健全我国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任务和关键环节,则是建立破解“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环境风险防治法律机制。.我国现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主要问题是“政府环境失灵”,在依法行政的条件下,“政府环境失灵”的实质是环境法律失灵,普遍性的环境风险管理法律执法不力现象的内在原因是有关环境执法的立法出了问题,因而从法律上健全政府环境风险防治责任,是建立破解“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环境风险防治法律机制的基本途径。

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环境风险 法律机制

蔡守秋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 430072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

桂林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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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