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规模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实现
《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及《民法通则》三法共同对环境侵权做出了规定,但在责任的认定、赔 偿的方式与条件上存在差异,造成了我国目前在大规模环境侵权的问题上行政救济更具现实可行性的局面。因 此完善我国大规模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方式,有必要明确民事责任的认定,并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大规模环境侵权 民事责任 环境责任保险
赵君 蒋亚娟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国内会议
桂林
中文
1-3
2011-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