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环境信息通报义务研究

基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特质,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通常都规定了排污单位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 及时通报可能会受到影响的公众。这种情形下的排污单位信息通报义务,不仅能够实现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更 主要的在于公众能够在知情的前提下,采取一些应对措施,以避免或者减轻排污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带来的 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害。但是,随着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律的不断完善,排污单位的这种信息通报义务将随着 排污单位的信息报告义务的强化以及政府的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统一环境信息发布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the event of sudde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Notification

朱谦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

桂林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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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