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型矿业城市生态安全及其法制保障
矿区生态安全的好坏,不仅危害人们的健康,更制约矿业城市的经济发展。煤炭生产不仅毁坏生态环境, 也直接影响矿业城市经济的发展,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 恢复”的原则、生态补偿的公平原则和坚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次生灾害控制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建立和完善煤炭城市生态安全与恢复治理的具体措施。
Mineral Resource-Based Cities risk society Ecological Security
马存利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国内会议
桂林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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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