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能动的功能和界限
我国环境司法能动的实际制度功能分为执法体制补缺型、执法能力加强型、损害救济支持型、国家损害 索赔型和环境执法监督型。前三种类型同既有制度的功能重叠,后两种类型具有制度补白和创新功能。环境司 法能动的界限在于根据不同案件类型把握宽严适度的原告资格。
环境司法能动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谷德近
中山大学法学院 广州 510275
国内会议
桂林
中文
1-6
2011-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环境司法能动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谷德近
中山大学法学院 广州 510275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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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