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诉辨析
环保行政机关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诉的正当性基础,应该赋予其环境公益诉权。环保行政机关提起环境 民事公诉应当满足一定的要件: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提起;管辖范围内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运用环保管理 行政权力不足以或不能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已履行诉前通知义务。在环境民事公 诉的起诉主体的序列里,环保行政机关优于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的环境公益诉权和公众的环境公益诉权因 一方行使而阻断另一方行使,但可通过诉讼参加制度保证环保行政机关和公众在通过诉讼手段维护环境公共利 益时的沟通。
环境民事公诉 环保行政机关 环境公益诉权
吴勇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国内会议
桂林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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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