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以环境权理论为基础的证立
环保机关依法履行了环境监管职责,仍不能有效保护环境的,可作为原告,提起旨在维护公共性环境公 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体而言,环境权、诉讼信托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为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 公益诉讼奠定了理论上的正当性基础。环境权是环境公益诉讼最核心的权利基础,为了更理性、更科学地对环 境公益诉讼进行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今后务必高度重视对环境权的研究。
环保机关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权 原告 正当性
杨朝霞
北京林业大学 人文学院法律系, 北京 100083
国内会议
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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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