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政府及相关机构法治化建设--以内蒙古草原权利保护为例

  草原是牧民生活的基本保障,草场权利的保护是一个与牧民对草场的占有、使用、补偿等有关的问题,近年来,牧民草场权利被侵占问题时有发生,草场数量不断减少,牧民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影响了民族团结及国家安全。一九五四年宪法、一九七五年宪法和一九七八年宪法中对“草原”都没有任何规定,一九八二年宪法第一次提到了草原,并提出由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br>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在一九八二年宪法实施以来,总结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草原征收、行政补偿、行政裁决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遇到的有关牧民权利保护,国家政府及相关机构对草原承包、征用等问题中的公权力运用情况,进而提出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需要社会全方面的努力,更需要政府及相关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服从法律,实现政府及相关机构法治化进程。

政府机构 法治化建设 权利保障 权力保护

高丽晶

国内会议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北京

中文

71-75

2012-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