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与检察权的配置
近年来,国内外有关检察权的理论研究成果颇丰,不少研究成果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但就我国检察权的性质而言,截至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检察权的性质还远未达成共识。从法律文本来看,导致检察权产生争议的原因主要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与宪政地位之间的差异所致。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是一国检察制度的逻辑起点;检察权的性质决定了该国检察制度的根本价值取向;检察权与行政权、审判权、立法权的关系决定了检察权行使的向度与界限;检察权配置是检察权行使的对象、目的、方式、程序及结果的系统构造;检察权配置的手段性目的是实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检察权配置的最终价值追求则是保障法制统一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研究检察权配置问题,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进行:既要关注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理论逻辑和制度逻辑,也要关注权力需要合作及有所作为的社会现实。只有如此才能科学而理性地配置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和检察权运行机制。
检察机关 宪法定位 检察权 配置模式
韩成军
河南社会科学编辑部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76-80
2012-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