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监督行政权的法制之发展
有关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法制一直处在不断加强的建设之中,相关的法制也不断地得到完善。《监督法》的颁布是这个过程中的一座里程碑。经过近三十年的建设,已经形成了一个由中央层级立法和地方层级立法两个层次构成的比较完整的关于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监督职权的法制体系,但这个体系中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应当在法制的继续建设中加以完善。
地方人大常委会 监督权 法制体系 立法完善
刘一纯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43-149
2012-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