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再论全国人大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之间的位阶判断--以刘家海诉交警部门行政处罚案为例

  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的区分是宪法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事项的基本分工,不宜作为法律位阶判断的依据。立法主体的地位、立法程序的限制、规范内容的性质以及法律的民主性等是判断法律位阶的形式标准或者辅助性标准,实质标准应该是法律规范间是否存在效力理由关系。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间的位阶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一方是另一方的立法依据,决定另一方的制定机关、程序或者内容,是另一方的效力理由,则二者之间存在上、下位关系;否则,属于同位阶关系。

全国人大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 位阶判断 法律效力

马英娟

上海师范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北京

中文

157-166

2012-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